孙某诉李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嫁妆纠纷一案
2012年6月,孙、李二人经他人介绍认识,不到半年时间,二人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,婚后无小孩。婚后不久,两人经常因小事吵闹,男方有时还动粗。另女方家属在女方结如婚时,赠与约价值二十万元的嫁妆。2013年1月,女方孙某找到我,让我帮助她,离婚并想要回结婚时的家里赠与的嫁妆。
经过两次法院组织调解,最终男方同意离婚,但不同意返还嫁妆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,并查明嫁妆是在他们登记前一周赠与。
判决结果:法院判决两人离婚,并支持女方要求返还嫁妆的诉请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嫁妆应不应该返还的问题
律师分析:
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。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;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,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,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,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,则应当依照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