孔小晶律师亲办案例
建设工程纠纷案
来源:孔小晶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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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诉南京某公司、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



王某承接某部队工程后,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某,随后李某就组织工人对其工程进行施工,同时由于王某是个人,无承接工程的资质,为此,王某承担该工程时以南京某工程公司名义承接该部队工程。现李某依约履行完工程,王某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,拒绝支付其余部分工程款。20131月,李某起诉王某、南京某公司要求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。



注:该案工程结束时间为20104月,且双方没有书面合同。唯一能在本案中起关键作用是该工程的A作为项目经理,工程结算单由A签字,但没有王某的签字。同时,李某申请 A 为证人出庭作证。



庭审中,对方律师提出:1、认可A为该工程的看管人,但否认A项目经理利的身份;2、拒付工程款的原因是由于李某交付的工程不合格,且给王某造成很大经济损失。3认可李某施工,但是包清工。



判决结果:法院认可李某施工工程量,鉴于双方之前多次合作,双方同意调解结案。



律师分析:



本案中,代理人接受该案后,首先跟当事人分析:1、本案的诉讼时效存在很大问题,但根据诉讼时效法院不主动审查原则,告知当事人可以正常起诉。2、本案没有书面合同,仅有“项目经理的”对工程量的签字 ,而没有王某的签字。3、如果能证明A是项目经理身份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可视为王某的签字。因此,该案想从法律角度索要其工程款难度较大。



为此,针对以上时效、项目经理身份等问题,庭前,要求当事人做结算统计证明让项目经理签字确认,让其找证人证明项目经理身份、让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。庭审中,针对对方律师提出的相关问题有效质证。关于A是否为项目经理的身份的质证,有证人能证明证人工作范围情况、及法庭作证回答法官的提问,加之王某高薪聘请其具有项目经理资格证的A的行为,质证A是仅是看管人的关点不成立,而应该是项目经理,那么既然A是项目经理,他的签字就可代表王某。关于交付工程不合格的观点,代理人认为截止到起诉时,李某未收到书面的关于工程不合格要求修复的告知函。我认为视为王某对工程已验收合格。最后由于王某无资质,挂靠南京某公司签定合同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被挂靠单位理应承担连带责任。综上,法官采纳本代理人以上观点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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